事项编码 | 3707240604301-000 |
事项名称 | 计量纠纷调解和仲裁检定 |
实施主体 | 临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设立依据 | |
三定方案 | 《临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朐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临政办发〔2014〕8号)“二、主要职责 (四)负责制定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管理稽查制度并组织实施,组织查处重大违法行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负责实施问题食品召回和处置制度”。 |
服务对象 | |
行政处罚种类 |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鲁价费发【2005】155号,仲裁检定收费不超过计量检定收费标准的2倍。 |
强制种类 | |
实施条件 | 1、《计量法实施细则》(1987年1月19日国务院批准,1987年2月1日国家计量局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负责计量纠纷的调解和仲裁检定,并可根据司法机关、合同管理机关、涉外仲裁机关或者其他单位的委托,指定有关计量检定机构进行仲裁检定。 2、《仲裁检定和计量调解办法》。 |
实施程序 | 受理、调查、决定 |
实施标准 | |
办理时限 |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
需提交的材料 | |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 否 |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 临朐县质量技术监督局业务科3219354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1、计量纠纷当事人对仲裁检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仲裁检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诉。上一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进行的仲裁检定为终局仲裁检定。 2、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临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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