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3707240804301-000 |
事项名称 | 对举报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违法犯罪活动有功人员的奖励 |
实施主体 | 临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设立依据 | 《产品质量法》(1993年2月通过,2000年7月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3号)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向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检举。 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为检举人保密,并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给予奖励。 |
三定方案 | 《临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朐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临政办〔2014〕8号)“一、职能转变(一)划入的职责2.将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承担的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划入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二、主要职责(二)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样检验工作”。 |
服务对象 | |
行政处罚种类 |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
强制种类 | |
实施条件 | 凡以信函、电话、传真、电子邮件采取署名或密码形式向省、市和县、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举报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违法行为,且举报情况经执法机关查证属实的有功人员均可获重奖 |
实施程序 | 举报,查实,奖励 |
实施标准 | |
办理时限 |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
需提交的材料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的相关证明 |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 |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 临朐县质量技术监督局稽查队3219747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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