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3707240200562-000 |
事项名称 | 对电力、石油加工、化工、钢铁、有色金属和建材等企业未在规定的范围或期限内停止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燃油发电机组或燃油锅炉的处罚 |
实施主体 | 临朐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
设立依据 | 《循环经济促进法》(2008年8月主席令第4号通过) 第五条第二款 县级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循环经济发展工作。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电力、石油加工、化工、钢铁、有色金属和建材等企业未在规定的范围或者期限内停止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燃油发电机组或者燃油锅炉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拆除该燃油发电机组或者燃油锅炉,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三定方案 | 《临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朐县经济和信息化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临政办发〔2010〕133号)二、主要职责(十六)负责全县节能减排综合协调工作,组织建设节约型社会、发展循环经济和低碳经济工作,制定社会能源、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规划和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组织利用各种再生资源,推进清洁生产,发展节能与环保产业;负责全县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
服务对象 | |
行政处罚种类 | 责令拆除,并处罚款。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
强制种类 | |
实施条件 | |
实施程序 | |
实施标准 | |
办理时限 |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
需提交的材料 | |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 |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 节能办联系电话:0536-3217956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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