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3707240904303-000 |
事项名称 | 对生产环节食品安全的监督检查 |
实施主体 | 临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设立依据 | 1、《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主席令第9号通过)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 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各自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二)对生产经营的食品进行抽样检验。 |
三定方案 | 《临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朐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临政办〔2014〕8号)“二、主要职责(二)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样工作。 三、内部机构设置(三)组织实施生产环节食品安全监督检查、质量监测工作”。 |
服务对象 | |
行政处罚种类 |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
强制种类 | |
实施条件 | 根据《关于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规定的公告》(2009年12月国家质检总局公告2009年第119号)第三章 检查人员必须取得《山东省行政执法证》,且不得少于2人。 |
实施程序 | 1、监督检查实施前15个工作日,向企业送达《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通知书》,书面告知企业监督检查有关项目;企业发生质量安全事故或者涉嫌存在质量安全问题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以开展特别监督检查,并持《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通知书》直接前往企业实施监督检查。 2、被检查企业收到《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通知书》后,应进行自查,并向实施监督检查的单位提交书面自查报告; 3、检查人员收到企业的自查报告后,应当进行书面核查,必要时,应 |
实施标准 | |
办理时限 |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
需提交的材料 | |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 |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 食品生产流通监管科 3165759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临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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