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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3707240904304-000
事项名称 对生产环节食品的监督检验
实施主体 临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设立依据 2、《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2009年7月国务院令第557号)第四十七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进行抽样检验。抽样检验购买样品所需费用和检验费等,由同级财政列支。
三定方案 《临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朐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临政办〔2014〕8号)二、主要职责(二)制定全县食品安全检查年度计划、重大整顿治理方案并组织落实。三、内部机构设置(三)组织实施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监督检查、质量监测工作。四、派出机构设置 镇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为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派出机构,按镇街行政区划设置,承担本辖区食品药品监管和行政执法工作。
服务对象
行政处罚种类
收费依据及标准
强制种类
实施条件 1、抽样应有2名以上(含2名)抽样人员实施,抽样人员不得与被抽检企业存在利害关系; 2、抽样人员进行抽样时,应当出示有效证件,并告知被抽检企业监督检验的性质和抽样方法、异议处理规定等。
实施程序 1、根据上级工作安排或食品风险信息对某种产品的部分项目或全部项目制定抽检计划; 2、制定年度检验工作计划; 3、组织实施抽样; 4、委托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5、汇总检验结果,并进行分析。
实施标准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需提交的材料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食品生产流通监管科 3165759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临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