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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3707240904305-000
事项名称 生产环节食品风险监测核查处置工作
实施主体 临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设立依据 3、《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09年7月国家工商总局令第43号)第三十七条 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和当地人民政府的食品监测计划,对流通环节食品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样检验。
三定方案 《临朐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调整县畜牧局机构编制事项的批复》(临编【2011】29号)县畜牧局的主要职责:(137)负责全县兽药、兽医器械、动物诊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和兽医生物实验室的生物安全监督工作。
服务对象
行政处罚种类
收费依据及标准
强制种类
实施条件 检查人员必须取得《山东省行政执法证》,且不得少于2人
实施程序 1、将风险监测结果告知企业,通过现场检查、查阅、复制相关资料、询问当事人等途径核实问题样品的生产企业、生产批次、检验结果等情况; 2、企业进行自查并提交自查报告; 3、对自查报告进行核实,企业问题自查和原因分析不清晰的,应当要求企业重新自查; 4、经调查,对于由于原料把关、生产工艺失控等系统性原因造成的问题,监督问题样品生产企业对其生产的其他可能存在问题的产品开展清查; 5、经调查核实,对确认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存在严重质量安全风险隐患的食品,依法监督企业查清产品生产数量、
实施标准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需提交的材料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食品生产流通监管科 3165759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临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