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3707240904306-000 |
事项名称 | 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的监督检查(此项主要由镇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负责实施,市局督导检查) |
实施主体 | 临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设立依据 | 1、《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主席令第9号通过)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的规定确定本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在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
三定方案 | 《临朐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调整县畜牧局机构编制事项的批复》(临编【2011】29号)县畜牧局的主要职责:(138)负责全县兽药、兽医器械、动物诊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和兽医生物实验室的生物安全监督工作。 |
服务对象 | |
行政处罚种类 |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
强制种类 | |
实施条件 | 监督检查人员必须取得《山东省行政执法证》,并有2名以上人员共同参加,对餐饮服务提供者进行监督检查。 |
实施程序 | 1、依据监管职责和年初工作计划,定期对餐饮服务单位开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日常监督检查; 2、对餐饮服务单位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应当有2名以上执法人员共同参加,并向被监督检查者出示《山东省行政执法证》,说明来意; 3、依据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的规定,对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状况、日常管理情况等内容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4、执法人员现场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和《监督意见书》,经被监督检查者核实无误后,由执法人员和被监督检查者分别签字确认。 5、将《现场检查笔录》和《监督意见书 |
实施标准 | |
办理时限 |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
需提交的材料 | 餐饮服务许可证、营业执照、从业人员健康和培训档案、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和制度、进货查验记录、索证索票、餐用具消毒记录、食品添加剂相关记录、设施设备使用和维护等相关材料。 |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 |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 食品生产流通监管科 3165759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临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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