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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3707240904307-000
事项名称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和等级公示(此项主要由镇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负责实施,市局督导检查)
实施主体 临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设立依据 第七十七条第一项 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各自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三定方案 《临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朐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临政办〔2014〕8号)二、主要职责(二)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样工作。三、内部机构设置(三)组织实施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监督检查、质量监测工作。
服务对象
行政处罚种类
收费依据及标准
强制种类
实施条件 量化分级评定人员必须取得《山东省行政执法证》,并有2名以上人员共同参加。对新办《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在《餐饮服务许可证》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不给予动态等级评定,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等级公示牌“本次检查动态等级”标识处张贴“待评定”字样。满3个月后,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依照标准进行首次动态等级评定,并于1个月内完成。
实施程序 1、对餐饮服务单位进行现场检查评定,应当有2名以上执法人员共同参加,并向被监督检查者出示《山东省行政执法证》,说明来意; 2、依据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的规定,对餐饮服务单位相关事项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3、执法人员现场制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动态等级评定表》,经被监督检查者核实无误后,由执法人员和被监督检查者分别签字确认。 4、将《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动态等级评定表》交由被检查单位留存1份; 5、动态等级评定为较低等级的餐饮服务单位,可在等级评定2个月后向属地餐
实施标准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需提交的材料 餐饮服务许可证、营业执照、从业人员健康和培训档案、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和制度、进货查验记录、索证索票、餐用具消毒记录、食品添加剂相关记录、设施设备使用和维护等相关材料。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食品生产流通监管科 3165759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临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