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3707240904308-000 |
事项名称 | 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保障 |
实施主体 | 临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设立依据 | 第七十八条 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生产经营者进行监督检查,应当记录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监督检查记录经监督检查人员和食品生产经营者签字后归档。 |
三定方案 | 《山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潍坊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鲁编办发〔2002〕28号)主要职责(九)负责商标管理工作;组织查处商标侵权案件、假冒案件、商标非法代理案件及其他商标违法案件,保护商标专用权; |
服务对象 | |
行政处罚种类 |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
强制种类 | |
实施条件 | 保障人员必须取得《山东省行政执法证》,并有2名以上人员共同参加。 |
实施程序 | 1、在接到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保障工作任务后,与活动组织单位联系,进一步确定活动时间、参加人数、餐次等内容; 2、组织2名以上人员对活动组织单位初步确定的接待单位进行全面监督检查,最终确定接待单位; 3、制定保障工作方案,成立保障工作小组; 4、保障结束后,对相关保障资料进行分类整理,归入保障工作档案。 |
实施标准 | |
办理时限 |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
需提交的材料 | 餐饮服务许可证、营业执照、从业人员健康和培训档案、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和制度、进货查验记录、索证索票、餐用具消毒记录、食品添加剂相关记录、设施设备使用和维护等相关材料。 |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 |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 食品生产流通监管科 3165759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临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备注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