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3707240904309-000 |
事项名称 | 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抽样检验 |
实施主体 | 临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设立依据 | 2、《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2009年7月国务院令第557号)第四十八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统一组织、协调本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生产经营者进行监督管理。 |
三定方案 | 《山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潍坊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鲁编办发〔2002〕28号)主要职责(九)负责商标管理工作;组织查处商标侵权案件、假冒案件、商标非法代理案件及其他商标违法案件,保护商标专用权;组织驰名商标和著名商标的推荐工作;监督管理商标管理辖区内特殊标志;监督和指导商标代理、商标评估以及民间社团组织的工作。 |
服务对象 | |
行政处罚种类 |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
强制种类 | |
实施条件 | 监督抽检人员必须取得《山东省行政执法证》,并有2名以上人员共同参加,对餐饮服务单位的食品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抽样检验。 |
实施程序 | 1、依据年度工作计划,制定监督抽检工作方案,明确抽检的区域、品种、数量、要求等内容; 2、确定检验机构,并要求检验机构协助进行抽样和样品预处理等工作; 3、由2名以上抽检人员按照方案要求开展采样工作,抽样前对被抽检单位出示《山东省行政执法证》,并告知监督抽检的性质和抽样内容等; 4、执法人员现场制作文书,填写《产品样品采样记录》、《产品样品确认通知书》和《封签》等; 5、文书由被抽样单位确认后,双方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留存被抽样单位1份; 6、检验机构对采集的所有样品进行检验; 7、检验机构出具检验报告后 |
实施标准 | |
办理时限 |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
需提交的材料 | 餐饮服务许可证 |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 |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 食品生产流通监管科 3165759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临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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