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3707240904310-000 |
事项名称 | 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的检查 |
实施主体 | 临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设立依据 | 《商标法》(主席令第6号,2013年8月30日公布, 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二条: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与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有关的情况;(二)查阅、复制当事人与侵权活动有关的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三)对当事人涉嫌从事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四)检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物品。 |
三定方案 | 《山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潍坊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鲁编办发〔2002〕28号)主要职责(九)负责商标管理工作;组织查处商标侵权案件、假冒案件、商标非法代理案件及其他商标违法案件,保护商标专用权;组织驰名商标和著名商标的推荐工作;监督管理商标管理辖区内特殊标志;监督和指导商标代理、商标评估以及民间社团组织的工作。 |
服务对象 | |
行政处罚种类 |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
强制种类 | |
实施条件 | 《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 |
实施程序 | 1、行政执法人员根据投诉或举报填写《行政执法审批表》;2、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实施检查;3、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后进行现场检查,实施调查取证;4、制作《现场检查笔录》; 5、听取被检查人陈述和申辩;6、制作《行政处理决定》并向被检查人送达。《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 |
实施标准 | |
办理时限 |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
需提交的材料 | 1、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2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3、商标注册证原件及复印件;4、当事人对检查事项的书面说明;5、其它相关材料。《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 |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 |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 临朐县工商局商标广告科(3169575)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朐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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