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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3707240904312-000
事项名称 对商标印制活动监督检查
实施主体 临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设立依据 《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15号,2001年8月2日发布,自2001年8月2日起施行)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
三定方案 《山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潍坊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鲁编办发〔2002〕28号)主要职责(九)负责商标管理工作;组织查处商标侵权案件、假冒案件、商标非法代理案件及其他商标违法案件,保护商标专用权;组织驰名商标和著名商标的推荐工作;监督管理商标管理辖区内特殊标志;监督和指导商标代理、商标评估以及民间社团组织的工作。
服务对象
行政处罚种类
收费依据及标准
强制种类
实施条件 《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第六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依职权启动行政执法程序,应当由行政执法人员填写审批表,报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情况紧急的,可以事后补报。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自己的申请事项符合法定条件的,可以申请行政机关启动行政执法程序。 《商标印制管理办法》(国家工商总局令第15号,自2004年8月19日公布) 第七条 商标印制单位应当对商标印制委托人提供的证明文件和商标图样进行核查。 商标印制委托人未提供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条所规定的证明文件, 第九条 商标印制单位应当建立商标标识出入库制度,
实施程序 1、行政执法人员根据投诉或举报填写《行政执法审批表》;2、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实施检查;3、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后进行现场检查,实施调查取证;4、制作《现场检查笔录》; 5、听取被检查人陈述和申辩;6、制作《行政处理决定》并向被检查人送达。《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
实施标准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需提交的材料 1、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2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3、商标注册证原件及复印件;4、当事人对检查事项的书面说明;5、其它相关材料。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临朐县工商局商标广告科(3169575)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朐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