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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3707240904313-000
事项名称 对特殊标志使用活动的监督检查
实施主体 临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设立依据 《特殊标志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02号,1996年7月13日公布,自1996年7月13日起施行)第十五条:特殊标志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地或者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使用人停止使用该特殊标志,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撤销所有人的特殊标志登记:(一)擅自改变特殊标志文字、图形的;(二)许可他人使用特殊标志,未签订使用合同,或者使用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报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或者未报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存查的;(三)超出核准登记的商品或者服务范围使用的。
三定方案 《山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潍坊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鲁编办发〔2002〕28号)主要职责(九)负责商标管理工作;组织查处商标侵权案件、假冒案件、商标非法代理案件及其他商标违法案件,保护商标专用权;组织驰名商标和著名商标的推荐工作;监督管理商标管理辖区内特殊标志;监督和指导商标代理、商标评估以及民间社团组织的工作。
服务对象
行政处罚种类
收费依据及标准
强制种类
实施条件 《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特殊标志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地或者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使用人停止使用该特殊标志,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撤销所有人的特殊标志登记:(一)擅自改变特殊标志文字、图形的;(二)许可他人使用特殊标志,未签订使用合同,或者使用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报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或者未报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存查的;(三)超出核准登记的商品或者服务范围
实施程序 1、行政执法人员根据投诉或举报填写《行政执法审批表》;2、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实施检查;3、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后进行现场检查,实施调查取证;4、制作《现场检查笔录》; 5、听取被检查人陈述和申辩;6、制作《行政处理决定》并向被检查人送达。《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
实施标准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需提交的材料 1、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2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3、商标注册证原件及复印件;4、当事人对检查事项的书面说明;5、使用合同及其它相关材料。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临朐县工商局商标广告科(3169575)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朐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