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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3707240904314-000
事项名称 对特殊标志侵权行为的监督检查
实施主体 临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设立依据 《特殊标志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02号,1996年7月13日公布,自1996年7月13日起施行)第十八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受理特殊标志侵权案件,在调查取证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有关当事人应当予以协助,不得拒绝:(一)询问有关当事人;(二)检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物品;(三)调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行为;(四)查阅、复制与侵权活动有关的合同、帐册等业务资料。
三定方案 《山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潍坊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鲁编办发〔2002〕28号)主要职责(九)负责商标管理工作;组织查处商标侵权案件、假冒案件、商标非法代理案件及其他商标违法案件,保护商标专用权;组织驰名商标和著名商标的推荐工作;监督管理商标管理辖区内特殊标志;监督和指导商标代理、商标评估以及民间社团组织工作。
服务对象
行政处罚种类
收费依据及标准
强制种类
实施条件 《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商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擅自使用与所有人的特殊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的;(二)未经特殊标志所有人许可,擅自制造、销售其特殊标志或者将其特殊标志用于商业活动的;(三)有给特殊标志所有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其他行为的。第十八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受理特殊标志侵权案件,在调查取证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有关当事人应当予以协助
实施程序 1、行政执法人员根据投诉或举报填写《行政执法审批表》;2、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实施检查;3、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后进行现场检查,实施调查取证;4、制作《现场检查笔录》; 5、听取被检查人陈述和申辩;6、制作《行政处理决定》并向被检查人送达。《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
实施标准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需提交的材料 1、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2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3、商标注册证原件及复印件;4、当事人对检查事项的书面说明;5、其它相关材料。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临朐县工商局商标广告科(3169575)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朐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