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3707240904317-000 |
事项名称 | 对集体商标、证明商标使用情况监督检查 |
实施主体 | 临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设立依据 |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号,2003年4月17日公布, 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第二条: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注册和管理,依照《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 |
三定方案 | 《关于印发潍坊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及潍坊市所辖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机构编制方案的通知》(鲁编办〔2002〕28号),二、主要职责:(八)依法对广告和广告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组织查处违法广告。 |
服务对象 | |
行政处罚种类 |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
强制种类 | |
实施条件 | 《商标法》第六十二条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与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有关的情况; (二)查阅、复制当事人与侵权活动有关的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三)对当事人涉嫌从事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四)检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物品;对有证据证明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使前款 |
实施程序 | 1、行政执法人员根据投诉或举报填写《行政执法审批表》;2、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实施检查;3、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后进行现场检查,实施调查取证;4、制作《现场检查笔录》; 5、听取被检查人陈述和申辩;6、制作《行政处理决定》并向被检查人送达。《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 |
实施标准 | |
办理时限 |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
需提交的材料 | 1、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2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3、商标注册证原件及复印件;4、当事人对检查事项的书面说明;5、其它相关材料。 |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 |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 临朐县工商局商标广告科(3169575)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朐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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