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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3707240904319-000
事项名称 广告经营资格检查
实施主体 临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设立依据 《广告经营资格检查办法》(国家工商总局令第86条,1998年12月3日修订)第三条:市、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在本局登记和上级工商局授权管辖的广告经营单位的广告经营资格检查。
三定方案 《关于印发潍坊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及潍坊市所辖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机构编制方案的通知》(鲁编办(2002)28号)三、内设机构(八)依法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组织查处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案件;组织查处假冒伪劣等违法行为
服务对象
行政处罚种类
收费依据及标准
强制种类
实施条件 凡经广告经营登记领取《广告经营许可证》及营业执照的广告经营单位。
实施程序 1、通知广告经营单位提交《广告经营许可证》副本和自检材料,按照规定时间参加广告经营资格检查。 2、受理、审核自检材料,对广告经营单位进行实地抽查。 3、在《广告经营许可证》副本上加注广告经营资格检查标识。 4、发还《广告经营许可证》副本。
实施标准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需提交的材料 1、《广告经营许可证》副本; 2、报(期)刊证、事业单位法人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复印件; 3、《广告经营单位资格检查表》; 4、《广告经营单位基本情况统计表》; 5、广告审查员证书。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临朐县工商局商标广告科(3169575)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朐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