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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3707240904321-000
事项名称 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
实施主体 临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设立依据 《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1号)第三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以及本办法,定期或者不定期对商品质量进行抽检。
三定方案 《关于印发潍坊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及潍坊市所辖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机构编制方案的通知》(鲁编办〔2002〕28号)二、主要职责(二)……查处违反企业注册管理法规的行为
服务对象
行政处罚种类
收费依据及标准
强制种类
实施条件 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
实施程序 1、根据省局制定的抽检工作计划制订抽检实施方案;2、按规定进行现场抽检;3、自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通知被抽样的经营者。检验不合格的,应当通知样品标称的生产者并责令被抽检的经营者限期改正;4、被抽样的经营者或者样品标称生产者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检验结果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书面复检申请;5、收到复检申请后,及时确定具备法定资质的复检机构,并书面通知复检申请人和承检机构;6、及时向社会公布抽检结果
实施标准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需提交的材料 被抽检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许可证复印件;被抽检商品的进销货情况、库存情况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临朐县工商局消保科(3169502)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朐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