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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3707240904322-000
事项名称 对无照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
实施主体 临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设立依据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令第 370 号 ,2002年12月18日国务院第67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五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及时查处其管辖范围内的无照经营行为。 第九条: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无照经营行为进行查处取缔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责令停止相关经营活动;(二)向与无照经营行为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调查、了解有关情况;(三)进入无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三定方案 《关于印发潍坊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及潍坊市所辖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机构编制方案的通知》(鲁编办〔2002〕29号)二、主要职责(二)……查处违反企业注册管理法规的行为
服务对象
行政处罚种类
收费依据及标准
强制种类
实施条件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 第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从事无照经营。
实施程序 1、建档立案;2、制定监督检查计划、下发检查通知;3、单位自查;4、现场检查;5、下发监督检查意见、督促整改。
实施标准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需提交的材料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临朐县工商局公平交易局(3115315)、企业注册局(3169353)、市场科(3169303)、商标广告科(3169575)、消保科(3169502)及工商所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朐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