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3707240200565-000 |
事项名称 | 对节能管理制度不健全、节能措施不落实、能源利用效率低的重点用能单位,应当开展现场调查,组织实施用能设备能源效率检测,责令实施能源审计,并提出书面整改要求,限期整改。重点用能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落实整改要求或者整改没有达到要求的处罚。 |
实施主体 | 临朐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
设立依据 | 《节约能源法》第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第五十四条 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应当对重点用能单位报送的能源利用状况报告进行审查。对节能管理制度不健全、节能措施不落实、能源利用效率低的重点用能单位,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应当开展现场调查,组织实施用能设备能源效率检测,责令实能源审计,并提出书面整改要求,限期整改。八十三条 重点用能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落实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整改要求或者整改没有达到要求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
三定方案 | 《临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朐县经济和信息化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临政办发〔2010〕133号)二、主要职责(十六)负责全县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
服务对象 | |
行政处罚种类 | 实施用能设备能源效率检测、责令实施能源审计,限期整改、罚款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
强制种类 | |
实施条件 | |
实施程序 | |
实施标准 | |
办理时限 |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
需提交的材料 | |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 |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 节能办联系电话:0536-3217956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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