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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3707240904344-000
事项名称 对农业生产资料(以下简称农资)市场管理的监督检查
实施主体 临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设立依据 《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工商总局令第46号)
三定方案 《关于印发潍坊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及潍坊市所辖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机构编制方案的通知》(鲁编办〔2002〕28号)二、主要职责(二)……查处违反企业注册管理法规的行为
服务对象
行政处罚种类
收费依据及标准
强制种类
实施条件 《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工商总局令第45号)第十二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监督管理农资市场,依据《行政处罚法》、《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责令停止相关活动;   (二)向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调查、了解有关情况;   (三)进入农资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四)查阅、复制、查封、扣押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等资料;   (五)查封、扣押有证据表明危害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或者有其他严重质量问题的农资,以及直
实施程序 1、责令停止相关活动;2、向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调查、了解有关情况;3、进入农资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4、查阅、复制、查封、扣押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等资料;5、查封、扣押有证据表明危害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或者有其他严重质量问题的农资,以及直接用于销售该农资的原材料、包装物、工具;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实施标准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需提交的材料 营业执照复印件、许可证复印件、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等资料、库存情况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临朐县工商局公平交易局(3115315)、企业注册局(3169353)、市场科(3169303)、商标广告科(3169575)、消保科(3169502)及工商所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朐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