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3707240904346-000 |
事项名称 | 关于私营企业违法经营监督检查 |
实施主体 | 临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设立依据 | 《私营企业暂行条例施行办法》(工商局令第87号) |
三定方案 | 《关于印发潍坊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及潍坊市所辖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机构编制方案的通知》(鲁编办〔2002〕28号)二、主要职责(二)……查处违反企业注册管理法规的行为 |
服务对象 | |
行政处罚种类 |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
强制种类 | |
实施条件 | 《私营企业暂行条例施行办法》(1989年1月16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2号公布 1998年12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6号第二次修订) 第十条 申请开办私营企业,申请人应当在企业所在地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经核准发给营业执照后,始得营业。 私营企业申请开办分厂、分店、分公司的,应当在分厂、分店、分公司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经核准发给营业执照后,始得营业。 |
实施程序 | 1、建档立案;2、制定监督检查计划、下发检查通知;3、单位自查;4、现场检查;5、下发监督检查意见、督促整改 |
实施标准 | |
办理时限 |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
需提交的材料 | |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 |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 临朐县工商局公平交易局(3115315)、企业注册局(3169353)、市场科(3169303)、商标广告科(3169575)、消保科(3169502)及工商所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朐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
备注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