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3707241004301-000 |
事项名称 | 监督销毁被撤销注销批准文号的医疗机构制剂 |
实施主体 | 临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设立依据 | 《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2005年6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0号)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已被撤销批准文号的医疗机构制剂,不得配制和使用;已经配制的,由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销毁或者处理。 |
三定方案 | 《临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朐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临政办发〔2014〕8号)“二、主要职责 (四)负责制定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管理稽查制度并组织实施,组织查处重大违法行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负责实施问题食品召回和处置制度”。 |
服务对象 | |
行政处罚种类 |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
强制种类 | |
实施条件 | 根据《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0号)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医疗机构配制已被撤销批准文号的医疗机构制剂的。 |
实施程序 | |
实施标准 | |
办理时限 |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
需提交的材料 | 否 |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 否 |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 临朐县食品药品稽查大队 3165759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临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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