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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3707241004304-000
事项名称 对医疗机构未将药品与非药品分开存放,未将中药材、中药饮片、化学药品、中成药分别储存、分类存放责令限期改正,给予通报
实施主体 临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设立依据 《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试行)》(2011年5月卫生部令第82号)第二十一条: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对召回医疗器械的处理应当有详细的记录,并向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对通过警示、检查、修理、重新标签、修改并完善说明书、软件升级、替换、销毁等方式能够消除产品缺陷的,可以在产品所在地完成上述行为。需要销毁的,应当在销毁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下销毁。
三定方案 《临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朐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临政办发〔2014〕8号)“二、主要职责 (四)负责制定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管理稽查制度并组织实施,组织查处重大违法行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负责实施问题食品召回和处置制度”。
服务对象
行政处罚种类
收费依据及标准
强制种类
实施条件 根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6号) 第二十六条、第四十一条规定,医疗机构未将药品与非药品分开存放;未将中药材、中药饮片、化学药品、中成药分别储存、分类存放
实施程序 1、责令限期改正; 2、情况严重的,给予通报。
实施标准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需提交的材料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临朐县食品药品稽查大队 3165759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临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