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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3707241004305-000
事项名称 对违反《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通报
实施主体 临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设立依据 1、《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2007年1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6号) 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医疗机构应当将药品与非药品分开存放;中药材、中药饮片、化学药品、中成药应分别储存、分类存放。
三定方案 《临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朐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临政办发〔2014〕8号)“二、主要职责 (四)负责制定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管理稽查制度并组织实施,组织查处重大违法行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负责实施问题食品召回和处置制度”。
服务对象
行政处罚种类
收费依据及标准
强制种类
实施条件 根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6号)第二十三条规定,医疗机构设置的药房,未具有与所使用药品相适应的场所、设备、仓储设施和卫生环境,未配备相应的药学技术人员,未设立药品质量管理机构或者配备质量管理人员,未建立药品保管制度,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通报。
实施程序 1、责令限期改正; 2、情况严重的,给予通报。
实施标准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需提交的材料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临朐县食品药品稽查大队 3165759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临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