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3707240200567-000 |
事项名称 | 对电力建设项目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力设备和技术的处罚 |
实施主体 | 临朐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
设立依据 | 《电力法》(主席令第六十号。1996年4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法第十四条(电力建设项目应当符合电力发展规划,符合国家电力产业政策。电力建设项目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力设备和技术)规定,电力建设项目不符合电力发展规划、产业政策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电力建设项目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力设备和技术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没收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力设备,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三定方案 | 《临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朐县经济和信息化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二、主要职责(二)负责电力行政执法和电力行业管理监督 |
服务对象 | |
行政处罚种类 | 没收非法财物,罚款。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
强制种类 | |
实施条件 | |
实施程序 | |
实施标准 | |
办理时限 |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
需提交的材料 | |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 |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 电力执法监察大队 3212230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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