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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3707241004306-000
事项名称 责令药品销售者停止销售存在安全隐患的药品
实施主体 临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设立依据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七条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通报。
三定方案 《临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朐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临政办发〔2014〕8号)“二、主要职责 (四)负责制定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管理稽查制度并组织实施,组织查处重大违法行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负责实施问题食品召回和处置制度”。
服务对象
行政处罚种类
收费依据及标准
强制种类
实施条件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503号)第九条规定,销售者发现其销售的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未立即停止销售该产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销售者停止销售药品。
实施程序 1、销售者发现其销售的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未立即停止销售该产品; 2、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销售者停止销售药品。
实施标准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需提交的材料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临朐县食品药品稽查大队 3165759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临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