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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3707241004313-000
事项名称 对举报各种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人员的奖励
实施主体 临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设立依据 1、《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2007年7月国务院令第503号)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产品除食品外,还包括食用农产品、药品等与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有关的产品。
三定方案 《临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朐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临政办发〔2014〕8号)“二、主要职责 (四)负责制定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管理稽查制度并组织实施,组织查处重大违法行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负责实施问题食品召回和处置制度”。
服务对象
行政处罚种类
收费依据及标准
强制种类
实施条件 根据《潍坊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试行)》(潍政发〔2012〕35号)第四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涉及食品安全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举报途径包括来人举报,电话、传真、电子邮件举报,信函举报,其他途径举报等”以及第五条“举报下列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的,属于本办法奖励范围”的规定:1.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涉及食品安全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2.举报的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
实施程序 根据《潍坊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试行)》(潍政发〔2012〕35号)第十条“举报奖励按照以下程序办理:(一)有关部门在案件查处后,应当及时对举报人身份、涉案货值和奖励标准进行确认,提出奖励意见,向同级食安办提出申请。(二)食安办应在接到有关部门申请后,及时做出是否实行奖励的审核决定。(三)有关部门在食安办审核批准后,应及时通知举报人,发放举报奖金,并做好登记和保密工作。(四)财政部门按照有关部门申请和同级食安办审核意见,将奖励资金及时拨付申请部门,由申请部门发放至举报人”及第十一条“举报人须在接到领奖通
实施标准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需提交的材料 举报的相关事实及证据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临朐县食品药品稽查大队 3165759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临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