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3707241004317-000 |
事项名称 | 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进行处理 |
实施主体 | 临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设立依据 | 《商标法》(主席令第6号) |
三定方案 | 《临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朐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临政办发〔2014〕8号)“二、主要职责 (四)负责制定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管理稽查制度并组织实施,组织查处重大违法行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负责实施问题食品召回和处置制度”。 |
服务对象 | |
行政处罚种类 |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
强制种类 | |
实施条件 | 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 |
实施程序 | 1、向侵权人所在地或者侵权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侵权证明材料;2、工商部门接受申请;3、进行相关调查了解; 4、依法进行处理;5、向申请人反馈处理结果。 |
实施标准 | |
办理时限 |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
需提交的材料 | 1、申请书;2、申请人资格证明及委托书;3、相关侵权证明材料;4、相关民事责任承诺。 |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 否 |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 临朐县工商局商广科3169575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朐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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