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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3707240503601-000
事项名称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给付
实施主体 临朐县卫生健康局
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不符合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8号)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由县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以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上一年度统计公报公布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年人均收入为基数,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收入水平和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情节,按照男女双方各自的子女数分别计征社会抚养费。
三定方案 《临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朐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临政办发〔2010〕110号)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服务对象
行政处罚种类
收费依据及标准
强制种类
实施条件
实施程序 1、申请2、受理3、审核4、公布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口计生委省财政厅山东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试点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发〔2007〕83号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的主要内容三、扶助对象的确认。人口计生部门负责扶助对象的确认工作。具体程序是: 1.本人提出申请。   2.村(居)委会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资格初审。   3.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审批并公示。   4.市级和省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备案。   独生子女死亡的,需提供乡级以上医疗机构或原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出具的死亡
实施标准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需提交的材料 《关于印发《山东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具体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的通知》(鲁人口发〔2008〕40号) 五、关于相关证明材料 申请特别扶助的人员,需要提供以下证明: (一)基本证明 1.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婚姻状况证明; 2.只有一个子女的证明,指《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独生子女优待证》、《独生子女证》)或由其单位或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出具并由乡、镇(街道)人口计生部门审核认定的只有一个子女的证明材料; 3.《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子女死亡证明。子女死亡证明是指公安部门、人民法院、乡级以上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政策法规科 0536—3116931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临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3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