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3707240302501-000 |
事项名称 | 水资源费征收 |
实施主体 | 临朐县水利局 |
设立依据 | 《水法》(主席令74号)。“第四十八条 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2006年国务院460号令)。“第二条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除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情形外,都应当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 第二十八条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缴纳水资源费。” 《山东省实施〈水法〉办法》第二十条:直接从河道、湖泊、水库或者地下取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领取水许可证,并按规定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 《山东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省政府135号令)第三条: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水资源费征收、使用和管理。 |
三定方案 | 临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朐县水利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主要职责(二)组织实施取水许可、水资源有偿使用、水资源论证等制度;其他事项(四)组织实施取水许可,水资源费征收,指导全市节约用水工作。 |
服务对象 | |
行政处罚种类 |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
强制种类 | |
实施条件 | 《山东省实施〈水法〉办法》第二十条:直接从河道、湖泊、水库或者地下取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领取水许可证,并按规定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 《山东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省政府135号令)“第三条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 |
实施程序 | |
实施标准 | 收费依据:鲁价费发[2202]152号、潍政发[2002]47号 收费标准:地表水,自备水源0.40元/立方米,公共管网供水0.35元/立方米;地下水,自备水源0.85元/立方米,公共管网供水0.80元/立方米。 |
办理时限 |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
需提交的材料 | |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 否 |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 临朐县水利局水土保持监督管理站 3300563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权利之日起60日内,向临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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