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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3707240302502-000
事项名称 征收自备水源城市污水处理费
实施主体 临朐县水利局
设立依据 《山东省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鲁政办发[2006]7号)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使用公共管网供水和自备水源(包括自备井和从江河湖泊取水)向城市排水设施(包括接纳、输送、城市污水、废水和雨水的管网、沟渠、河渠、泵站、起调蓄功能的湖塘以及污水处理厂)排放污水、废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本办法接纳污水处理费。” 第十二条“使用自备水源的用户,其污水处理费可以由当地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机构代征。”
三定方案 《临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朐县水利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临政办发〔2010〕115号)二、主要职责(二)实施水资源的统一监督管理,实施取水许可、水资源有偿使用、水资源论证等制度。
服务对象
行政处罚种类
收费依据及标准
强制种类
实施条件 《山东省实施〈水法〉办法》第二十条:直接从河道、湖泊、水库或者地下取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领取水许可证,并按规定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 《山东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省政府135号令)“第三条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
实施程序
实施标准 《山东省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七条 污水处理费根据用户实际用水量按月计征。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需提交的材料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临朐县水资源管理办公室 3300531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权利之日起60日内,向临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