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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3707240302503-000
事项名称 内陆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
实施主体 临朐县水利局
设立依据 《渔业法》(主席令2004年第25号第二次修正)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其管理的渔业水域统一规划,采取措施,增殖渔业资源。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向受益的单位和个人征收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专门用于增殖和保护渔业资源。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的征收办法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山东省实施《渔业法》办法(2010年修正本)第二十七条:从事捕捞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交纳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专门用于渔业资源的增殖和保护。《山东省内陆渔业管理条例(2010年修正本)》第二十二条:凡在本省湖泊、河流采捕天然生长及人工增殖的水生动、植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规定缴纳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三定方案 《临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朐县水利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临政办发〔2010〕115号)二、主要职责(十一)负责渔业养殖、增殖、捕捞和苗种管理工作。
服务对象
行政处罚种类
收费依据及标准
强制种类
实施条件 从事捕捞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交纳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
实施程序
实施标准 一)用船作业的,网箔、杆子箔每塘(架、挂)每年100-120元,大抄网每船每年130-160元,其它渔具每船(件)每年50-85元,一船多种渔具作业的,按最高标准征收;   (二)无船作业的,每人每年40-50元;   (三)专项捕捞中华绒螯蟹的,每船每年50-200元;   (四)采收芡实、湖菱的,每船每年20-50元。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需提交的材料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临朐县水政渔政管理站 3300529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权利之日起60日内,向临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