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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3707240302504-000
事项名称 水工程占用补偿费
实施主体 临朐县水利局
设立依据 1、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二十七条 “在河道、水库大坝、灌区工程管理范围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水、跨水、临水工程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水工程管道、电缆等,其工程建设方案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的技术要求,并应当按照管理权限报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因建设前款规定的工程设施,占压、损坏原有水工程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在限期内恢复原状;无法恢复的,应当依法予以补偿。” 2、《山东省水工程占用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凡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本省河道、水库大坝、灌区工程管理范围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水、跨水、临水工程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水工程管道、电缆等工程设施而占压、损坏原有水工程设施或使其丧失原有防洪排涝功能且无法恢复的,均须向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缴纳水工程占用补偿费。” 3、《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山东省水工程占用补偿收费标准的批复》五、占用补偿费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收费单位必须持有物价部门颁发的收费许可证,并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收费收入纳入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挪用。占用补偿费当年有节余的,可结转下年度使用。
三定方案 临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朐县水利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临政办发〔2010〕115号)“二、主要职责(五)指导河流、水库的治理和开发。
服务对象
行政处罚种类
收费依据及标准
强制种类
实施条件 凡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本省河道、水库大坝、灌区工程管理范围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水、跨水、临水工程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水工程管道、电缆等工程设施而占压、损坏原有水工程设施或使其丧失原有防洪排涝功能且无法恢复的,均须向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缴纳水工程占用补偿费
实施程序
实施标准 1、临时性占用:   (1)占用堤防、大坝(包括堤顶、坝顶、堤坡、坝坡和马道)、灌排工程设施(包括灌排干、支渠以及闸坝、水电站、排灌站等),每平方米每月12元。   (2)占用滩地、护提地、库区地等,每平方米每月6元;占用水域,每平方米每月10元。   2、长期性占用,每平方米每年10元。   3、管线占用,每米每年50元。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需提交的材料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临朐县工管站3300510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权利之日起60日内,向临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