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事项目录
事项编码 3707240402501-000
事项名称 强制清除阻洪违章建筑
实施主体 临朐县水利局
设立依据 1、《防洪法》(主席令第88号)第四十二条规定:“对河道、湖泊范围内阻碍行洪的障碍物,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由防汛指挥机构责令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防汛指挥机构组织强行清除,所需费用由设障者承担”。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在紧急防汛期,防汛指挥机构根据防汛抗洪的需要,有权在其管辖范围内调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力,决定采取取土占地、砍伐林木、清除阻水障碍物和其他必要的紧急措施;必要时,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按照防汛指挥机构的决定,依法实施陆地和水面交通管制”。第五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排除阻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的;(二)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三)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的”。
三定方案 《临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朐县水利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临政办发〔2010〕65号):五、其他事项 (一)临朐县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水利局,其主要职责:组织全市防汛抗旱工作,承办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的日常工作。
服务对象
行政处罚种类
收费依据及标准
强制种类 强行拆除
实施条件 被责令限期清除的阻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而逾期不拆除的。
实施程序
实施标准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需提交的材料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临朐县水政渔政管理站 3300529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权利之日起60日内,向临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