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事项目录
事项编码 3707240402502-000
事项名称 对非法围垦河道的代为恢复原状
实施主体 临朐县水利局
设立依据 第五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工程建设方案审查同意或者未按照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位置、界限,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从事工程设施建设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办审查同意或者审查批准手续;工程设施建设严重影响防洪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影响行洪但尚可采取补救措施的,责令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定方案 《临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朐县水利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临政办发〔2010〕65号)三、内部机构设置(四)水政法规科(挂市水政监察大队牌子)负责查处涉水违法事件。
服务对象
行政处罚种类
收费依据及标准
强制种类 代履行
实施条件 围湖造地、围垦河道的,被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既不恢复原状也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
实施程序
实施标准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需提交的材料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临朐县水政渔政管理站 3300530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权利之日起60日内,向临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