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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3707240502502-000
事项名称 在紧急防汛期调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作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补偿
实施主体 临朐县水利局
设立依据 1、《防洪法》(1997年8月通过,2009年8月修订)第四十五条 依照前款规定调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在汛期结束后应当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者作其他处理。 2、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洪的组织、协调、监督、指导等日常工作。 3、《防汛条例》(1991年7月国务院令第86号, 2005年7月修订)第三十二条 在紧急防汛期,为了防汛抢险需要,防汛指挥部有权在其管辖范围内,调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力,事后应当及时归还或者给予适当补偿。因抢险需要取土占地、砍伐林木、清除阻水障碍物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拦。
三定方案 《临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潍坊市水利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临政办发〔2010〕115号)二、主要职责(四)组织、协调、监督、指挥全县防汛抗旱工作。
服务对象
行政处罚种类
收费依据及标准
强制种类
实施条件
实施程序 先征用,事后及时归还或适当补偿
实施标准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需提交的材料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工程管理站 3212340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权利之日起60日内,向临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