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3707240902510-000 |
事项名称 | 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 |
实施主体 | 临朐县水利局 |
设立依据 | 《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26号)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水利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加固和拆除等活动及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条例。第二款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
三定方案 | 《临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朐县水利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临政办发〔2010〕115号)二、主要职责(五)指导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指导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与保护;按规定权限审查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 |
服务对象 | |
行政处罚种类 |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
强制种类 | |
实施条件 | 《山东省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办法》(鲁水建〔2008〕14 号):第三条 水利工程建设应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实行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工程质量与安全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质量与安全监督机构的监督。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大中型水利工程基本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扩建、改建、加固、维修及按基本建设管理的技术改造项目),其他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 |
实施程序 | 签订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书、确认工程项目划分、制定安全生产监督计划、监督检查 |
实施标准 | |
办理时限 |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
需提交的材料 | 1、工程项目建设审批文件(复印件);2、项目法人与监理、设计、施工、质量检测单位签订的合同副本(复印件);3、项目法人、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的基本情况和工程质量管理组织情况等资料。 |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 |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 临朐县工管站3300510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临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临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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