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3707240902514-000 |
事项名称 | 河道堤防上已修建的涵闸、泵站和埋设的穿堤管道、缆线等建筑物及设施的监督检查 |
实施主体 | 临朐县水利局 |
设立依据 | 《河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号)第十四条:堤防上已修建的涵闸、泵站和埋设的穿堤管道、缆线等建筑物及设施,河道主管机关应当定期检查,对不符合工程安全要求的,限期改建。《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号)第五条:国家对河道实行按水系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
三定方案 | 《临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朐县水利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临政办发〔2010〕115号)二、主要职责(五)指导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指导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与保护;按规定权限审查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 |
服务对象 | |
行政处罚种类 |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
强制种类 | |
实施条件 | 堤防上已修建的涵闸、泵站和埋设的穿堤管道、缆线等建筑物及设施,河道主管机关应当定期检查,对不符合工程安全要求的,限期改建 |
实施程序 | 现场查看 |
实施标准 | |
办理时限 |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
需提交的材料 | |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 |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 临朐县工管站3300510 临朐县河道站3300532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临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临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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