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县司法局->事项目录
事项编码 3707241002501-000
事项名称 紧急防汛期调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力,决定取土占地、砍伐林木、清除阻水障碍物
实施主体 临朐县水利局
设立依据 1、《防洪法》(主席令第88号)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在紧急防汛期,防汛指挥机构根据防汛抗洪的需要,有权在其管辖范围内调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力,决定采取取土占地、砍伐林木、清除阻水障碍物和其他必要的紧急措施;必要时,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按照防汛指挥机构的决定,依法实施陆地和水面交通管制。3、《防汛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在紧急防汛期,为了防汛抢险需要,防汛指挥部有权在其管辖范围内,调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力,事后应当及时归还或者给予适当补偿。因抢险需要取土占地、砍伐林木、清除阻水障碍物的
三定方案 《临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潍坊市水利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临政办发〔2010〕115号)二、主要职责(四)组织、协调、监督、指挥全县防汛抗旱工作。
服务对象
行政处罚种类
收费依据及标准
强制种类
实施条件 紧急防汛期,为了防汛抢险需要,防汛指挥部有权在其管辖范围内,调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力,
实施程序
实施标准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需提交的材料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工程管理站 3212340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权利之日起60日内,向临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