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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3707241002504-000
事项名称 水生动物防疫检疫
实施主体 临朐县水利局
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 第46号 《水产苗种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质量检验机构对辖区内苗种场的亲本和稚、幼体质量进行检验,检验不合格的,给予警告,限期整改;到期仍不合格的,由发证机关收回并注销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产苗种的产地检疫。 国内异地引进水产苗种的,应当先到当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检疫手续,经检疫合格后方可运输和销售。 检疫人员应当按照检疫规程实施检疫,对检疫合格的水产苗种出具检疫合格证明。
三定方案 《临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潍坊市水利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临政办发〔2010〕115号)二、主要职责(四)组织、协调、监督、指挥全县防汛抗旱工作。
服务对象
行政处罚种类
收费依据及标准
强制种类
实施条件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产苗种的产地检疫。 国内异地引进水产苗种的,应当先到当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检疫手续,经检疫合格后方可运输和销售。
实施程序
实施标准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需提交的材料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临朐县水政渔政管理站 3300529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权利之日起60日内,向临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