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3707241002509-000 |
事项名称 | 水库大坝安全鉴定意见的审定 |
实施主体 | 临朐县水利局 |
设立依据 | 水利部《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2003年6月水建管〔2003〕271号)第三条 大坝安全鉴定实行分级负责:中型水库大坝和影响县城安全或坝高50m以上小型水库大坝由地(市)或以上水行政主管部分组织鉴定;坝高15m以上或库容100万m3以上的小型水库大坝,由县或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鉴定。 |
三定方案 | 《临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潍坊市水利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临政办发〔2010〕115号)二、主要职责(四)组织、协调、监督、指挥全县防汛抗旱工作。 |
服务对象 | |
行政处罚种类 |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
强制种类 | |
实施条件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的规定确定本级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
实施程序 | 下达通知、审查有关材料、现场勘查、填写调查报告 |
实施标准 | |
办理时限 |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
需提交的材料 | |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 |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 临朐县水政渔政管理站 3300539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临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临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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