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3707241002517-000 |
事项名称 | 进出口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许可 |
实施主体 | 临朐县水利局 |
设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2007年3月国务院令第496号)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一)拒不汇交水文监测资料的;(二)非法向社会传播水文情报预报,造成严重经济损失和不良影响的;(三)非法向社会传播水文情报预报,造成严重经济损失和不良影响的。 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决定。 |
三定方案 | 《临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朐县水利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临政办发〔2010〕115号)二、(三)承担水资源保护和节约用水的责任。在河道、水库新建、改建和扩大排污口,应当事先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指导饮用水源保护、地下水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 |
服务对象 | |
行政处罚种类 |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
强制种类 | |
实施条件 | |
实施程序 | 下达通知、审查有关材料、现场勘查、填写调查报告 |
实施标准 | |
办理时限 |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
需提交的材料 | |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 |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 临朐县水政渔政管理站 3300539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临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临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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