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3707240201502-000 |
事项名称 | 对违反《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的处罚 |
实施主体 | 临朐县司法局 |
设立依据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2000年3月司法部令第60号)第五十五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一)以贬损他人、抬高自己、虚假承诺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 |
三定方案 | 《临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朐县司法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2010年7月临政办发〔2010〕59号)二、主要职责(九)管理和指导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工作。 |
服务对象 | |
行政处罚种类 | 警告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
强制种类 | |
实施条件 | |
实施程序 | |
实施标准 | |
办理时限 |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
需提交的材料 | |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 |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 基层工作科3215496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临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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