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3707240201503-000 |
事项名称 | 对受援人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法律援助的处罚 |
实施主体 | 临朐县司法局 |
设立依据 | 《山东省法律援助条例》(2007年7月通过)第二十五条 以不正当手段获得不应享有的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停止对其援助,并责令其支付已实施法律援助过程中的全部费用。 |
三定方案 | 《临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朐县司法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2010年7月临政办发〔2010〕59号)二、主要职责(三)……指导、管理全市……基层法律服务……工作; |
服务对象 | |
行政处罚种类 | 责令支付全部费用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
强制种类 | |
实施条件 | |
实施程序 | |
实施标准 | |
办理时限 |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
需提交的材料 | |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 |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 临朐县法律援助中心 3215496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临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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