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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3707240901501-000
事项名称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的日常监督管理
实施主体 临朐县司法局
设立依据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2000年3月司法部令第59号) 第四十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的日常执业活动和内部管理工作,由住所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和所在乡镇、街道司法所负责指导和监督。
三定方案 《临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朐县司法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2010年7月临政办发〔2010〕59号)二、主要职责(三)……指导、管理全市……基层法律服务……工作;
服务对象
行政处罚种类
收费依据及标准
强制种类
实施条件 基层法律服务所日常执业活动和内部管理工作。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2000年3月司法部令第59号) 第四十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的日常执业活动和内部管理工作,由住所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和所在乡镇、街道司法所负责指导和监督。
实施程序 1、检查;2、报告工作、说明情况、提交有关材料。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2000年3月司法部令第59号) 第四十条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和乡镇、街道司法所可以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定期进行检查或者发现问题随时进行检查,可以要求基层法律服务所报告工作、说明情况、提交有关材料。基层法律服务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拒绝。
实施标准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需提交的材料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基层工作科3215496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临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