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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3707240901503-000
事项名称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投诉监督
实施主体 临朐县司法局
设立依据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2000年3月司法部令第59号) 第四十七条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对基层法律服务所的投诉监督制度,设立投诉电话、投诉信箱,受理当事人和其他公民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及其从业人员的投诉。涉及委托人与基层法律服务所发生争议的投诉,由基层法律服务所住所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调处解决;涉及基层法律服务所及其从业人员违法违纪的投诉,司法行政机关应当立案查处,并将查处结果告知投诉人。
三定方案 《临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朐县司法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2010年7月临政办发〔2010〕59号)二、主要职责(四)指导监督全市律师、法律顾问和法律援助工作。
服务对象
行政处罚种类
收费依据及标准
强制种类
实施条件 当事人和其他公民投诉基层法律服务所及其从业人员。《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2000年3月司法部令第59号) 第四十七条 涉及委托人与基层法律服务所发生争议的投诉,由基层法律服务所住所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调处解决;涉及基层法律服务所及其从业人员违法违纪的投诉,司法行政机关应当立案查处,并将查处结果告知投诉人。
实施程序 1、检查;2、报告工作、说明情况、提交有关材料。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2000年3月司法部令第60号) 第五十三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日常执业活动和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情况,由所在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和所在乡镇、街道司法所负责检查和监督。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和乡镇、街道司法所可以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执业情况进行检查或者发现问题随时进行检查,可以要求有关人员报告工作、说明情况、提交有关材料。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及其所在的基层法律服务所不得拒绝。
实施标准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需提交的材料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基层工作科3215496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临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