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事项目录
事项编码 3707240901506-000
事项名称 对公证机构执业的监督、指导
实施主体 临朐县司法局
设立依据 《公证法》(2005年8月通过)第五条 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公证机构、公证员和公证协会进行监督、指导。 《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01号)第二十六条?设区的市和公证机构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对本地公证机构的下列事项实施监督:   (一)组织建设情况;   (二)执业活动情况;   (三)公证质量情况;   (四)公证员执业年度考核情况;   (五)档案管理情况;   (六)财务制度执行情况;   (七)内部管理制度建设情况;   (八)司法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要求进行监督检查的其他事项。
三定方案 《临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朐县司法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2010年7月临政办发〔2010〕59号)二、主要职责(十一)管理和指导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工作。
服务对象
行政处罚种类
收费依据及标准
强制种类
实施条件 全市公证机构依法成立开展业务。 《公证法》(2005年8月通过)第五条 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公证机构、公证员和公证协会进行监督、指导。
实施程序 1、提交年度工作报告;2、审查;3、实地检查; 4、下发监督检查通报、督促整改。 《公证机构年度考核办法(试行)》(2007年7月司发通〔2007〕67号)第六条 公证机构应当于每年2月1日前向考核机关提交年度工作报告。 第七条考核机关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公证机构的年度工作报告进行审查,并结合考核年度日常监督、检查的情况,对该公证机构考核年度的工作情况做出综合评价。 第八条 考核机关实施年度考核,可以对公证机构进行实地检查,要求公证机构、公证员及其他工作人员说明情况,可以调阅相关
实施标准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需提交的材料 《公证机构年度考核办法(试行)》(2007年7月司发通〔2007〕67号)??第六条??公证机构应当于每年2月1日前向考核机关提交年度工作报告。年度工作报告应当真实、全面地反映本机构考核年度公证业务开展、公证质量监控、公证员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公证收费、财务管理、档案管理、内部制度建设等方面的情况。 第八条??考核机关实施年度考核,可以对公证机构进行实地检查,要求公证机构、公证员及其他工作人员说明情况,可以调阅相关材料和公证案卷,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核实情况。 公证机构、公证员及其他工作人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基层工作科3215496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临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