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3707240901509-000 |
事项名称 | 受理对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的投诉 |
实施主体 | 临朐县司法局 |
设立依据 | 《山东省司法鉴定条例》(2011年11月通过)第四十七条 司法鉴定利害关系人认为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在执业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书面投诉。 |
三定方案 | 《临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朐县司法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2010年7月临政办发〔2010〕59号)二、主要职责(二)制定全市法制宣传教育和全民普及法律常识规划并组织实施:……。 |
服务对象 | |
行政处罚种类 |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
强制种类 | |
实施条件 | 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在执业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 《山东省司法鉴定条例》(2011年11月通过)第四十七条 司法鉴定利害关系人认为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在执业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书面投诉。 |
实施程序 | 1、收到投诉材料;2、审查材料并作出是否受理决定;3、对受理的投诉调查处理;4、告知投诉处理结果。 |
实施标准 | |
办理时限 |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
需提交的材料 | 《山东省司法鉴定投诉处理工作细则》(试行)第九条 1、投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住所、身份证明等。投诉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其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身份证明等; 2、被投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3、具体投诉请求及其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 4、司法鉴定协议书、司法鉴定文书等相关证明材料。 投诉人委托他人代理投诉的,应当提交投诉人的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投诉材料应当真实、合法、充分。 |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 |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 基层工作科3215496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临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备注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