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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3707241001501-000
事项名称 对法律援助机构不予援助的决定有异议的审查
实施主体 临朐县司法局
设立依据 《法律援助条例》(2003年7月国务院令第385号)第十九条 申请人对法律援助机构作出的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通知有异议的,可以向确定该法律援助机构的司法行政部门提出……。 《山东省法律援助条例》(2007年7月通过)第十七条 申请人对法律援助机构不予援助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主管该法律援助机构的司法行政部门提出。
三定方案 《临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朐县司法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2010年7月临政办发〔2010〕59号)二、主要职责(四)指导监督全市律师、法律顾问和法律援助工作。
服务对象
行政处罚种类
收费依据及标准
强制种类
实施条件 申请人对法律援助机构作出不予法律援助的决定有异议。 《法律援助条例》(2003年7月国务院令第385号)第十九条 申请人对法律援助机构作出的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通知有异议的,可以向确定该法律援助机构的司法行政部门提出……。 《山东省法律援助条例》(2007年7月通过)第十七条 申请人对法律援助机构不予援助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主管该法律援助机构的司法行政部门提出。
实施程序 1、接收;2、审查;3、出具书面意见。 《法律援助条例》(2003年7月国务院令第385号)第十九条 申请人对法律援助机构作出的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通知有异议的,可以向确定该法律援助机构的司法行政部门提出,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异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 《山东省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申请人对法律援助机构不予援助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主管该法律援助机构的司法行政部门提出。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作出书面审查意见。
实施标准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需提交的材料 1、不予法律援助决定书;2、申请法律援助的相关材料:(1)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代理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2)经济困难的证明;(3)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案件材料。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办公室3212293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临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