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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3707241001504-000
事项名称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
实施主体 临朐县司法局
设立依据 《律师法》(1996年5月通过, 2012年10月修订)第四条 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2008年7月司法部令第111号,2012年11月修订)第五十三条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律师事务所的执业活动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履行下列职责:(一)监督律师事务所在开展业务活动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二)监督律师事务所执业和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三)监督律师事务所保持法定设立条件以及变更报批或者备案的执行情况;(四)监督律师事务所进行清算、申请注销的情况;(五)监督律师事务所开展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和上报年度执业总结的情况;(六)受理对律师事务所的举报和投诉;(七)监督律师事务所履行行政处罚和实行整改的情况;(八)司法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规定的其他职责。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在开展日常监督管理过程中,对发现、查实的律师事务所在执业和内部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应当对律师事务所负责人或者有关律师进行警示谈话,责令改正,并对其整改情况进行监督;对律师事务所的违法行为认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向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处罚建议;认为需要给予行业惩戒的,移送律师协会处理。 《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2010年4月司法部令第121号)第四条第三款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年度检查考核的初审工作。
三定方案 《临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朐县司法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2010年7月临政办发〔2010〕59号)二、主要职责(四)指导监督全市律师、法律顾问和法律援助工作。
服务对象
行政处罚种类
收费依据及标准
强制种类
实施条件 律师事务所继续执业 《律师法》(1996年5月通过, 2012年10月修订)第四十九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于每年的一季度经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向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提交上一年度本所执业情况报告和律师执业考核结果,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年度检查考核。具体年度检查考核办法,由司法部规定。 《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2010年4月司法部令第121号)第二十六条 律师事务所不按规定接受年度检查考核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公告责令其限期接受年度检查考核;逾期仍未接受年度检查考
实施程序 1、审查;2、出具初审意见和考核等次建议;3、报送潍坊市司法局。 《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2010年4月司法部令第121号)第十七条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收到律师事务所报送的材料后,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审查,发现报送的执业情况报告及有关材料不齐全或者有疑义的,应当要求律师事务所予以补充或者作出说明,必要时可以进行调查核实。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审查,出具初审意见和考核等次评定建议,连同律师事务所报送的材料,一并报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
实施标准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需提交的材料 《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2010年4月司法部令第121号)第十六条 律师事务所接受年度检查考核,应当在完成对本所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和本所执业、管理情况总结后,依据本办法规定的检查考核内容,按照规定时间,向所在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送本所上一年度执业情况报告和对本所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的情况,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二)开展业务活动的统计报表; (三)纳税凭证; (四)年度内被获准的重大变更事项的批件; (五)获得行政或者行业表彰奖励、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行业惩戒的证明材料; (六)建立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办公室3212293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临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备注